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530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及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65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