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鍾素鳳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6581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份有限公司)
原告
樓、5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嵩富全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人 應送達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本件依兩造簽訂約定書第11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在卷可稽,是原告名稱雖前後不同,但法人格仍屬同一,併與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嵩富全有限公司(下稱嵩富全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約定至98年9月4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9﹪計付,原告遂依約撥款2筆,金額分別為90萬元及60萬元。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加計20%計算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嵩富全公司於96年11月5日已發生本、支票退票情形,故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86萬4,640元及自96年11月21日起按年息9%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為此請求被告負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單及放款繳息查詢單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