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75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勁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兩造業於授信約定書第25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勁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勁得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0月24日向原告借用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11月1日起至97年7月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58%,並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機動調整,未依約繳付本息者,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5月10日,依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勁得股份有限公司及丙○○表示對原告請求沒意見,且房子已被拍定,尚未分配,如上開案款不足清償債務之部分願與原告協商;被告丁○○、戊○○亦表示對原告請求無意見(見本院卷97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

三、本件原告主張如前所述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1份、授信約定書4份、還款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各8份,核屬相符,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時亦不爭執(見本院卷97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情節,自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