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可遺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 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提出其為利害關係人之證明、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親屬系統等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98年1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列證明文件,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