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澤成
- 訴訟代理人
- 郭政坤
- 被上訴人
-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崑山
- 被上訴人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異昌
- 被上訴人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 被上訴人
-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忠賢
- 被上訴人
-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銓泰
- 被上訴人
-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綺帆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步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參加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戴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