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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郭政坤
被上訴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山
被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被上訴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被上訴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銓泰
被上訴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參加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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