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郭政坤 被上訴人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崑山 被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被上訴人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賢 被上訴人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銓泰 被上訴人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綺帆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蔡東賢律師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戴世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3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則 駁回其上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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