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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丁○○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所定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約定債務人所負之債務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間所定之借據第9條約定,授信約定書所列各條款,視為本借據之一部,是兩造間就本件訴訟自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故本件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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