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代理人
- 曹培良
- 被告
- 聖桑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玖仟參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捌仟參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