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因97年重訴字第31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一、甲○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叁拾壹萬柒仟伍佰陸拾元(第九項1,466,170元【2,932,339元/2=1,466,170】+第十一項1,429,823元【4,289,467/3=1,429,823】+第十二項2,421,567元;第十項與第九項有附帶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零伍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乙○○部分: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4,289,467/3=1,429,8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