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臺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64萬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萬232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