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號
- 原告
- 群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和盈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參照),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3頁之查詢表),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