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19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被告
- 葛萊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 被告
-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