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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陶亞琴

  • 當事人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美聯國際開發財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壹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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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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