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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路郵政新村乙區管理委員會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1534元(計算式:58X186923=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