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路郵政新村乙區管理委員會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7號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4萬1534元(計算式:58X186923=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