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457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被告
瑋群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人 之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97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借據第8條第4項及約定
    書第11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台灣士林
    地方法院卷第16及22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合先陳明。
二、查,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有卷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
    日金管銀㈥字第09600334970號函可憑(見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卷第10頁),故本件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告
    ,次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被告瑋群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31日邀同
    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
    18,000,000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均如附表所列,
    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加倍計付,並約定
    如有未依約清償本息時,上列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
    瑋群實業有限公司僅繳付部分本息,且於96年10月2日遭票
    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約上列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
    目前尚欠伊本金11,228,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爰依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
    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外銷貸款借據
    、約定書、保證書等件為證(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卷第16至
    29 頁),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後後(見本院卷第8至10頁)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從而,原告依據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