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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東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蔡步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十三號清償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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