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 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4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