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 上訴人
- 何肇喜
- 上訴人
- 聯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即何肇喜、黃俊達
- 上訴人
- 韓興興即興興建築師事務所
- 上訴人
- 共 同 蕭元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秋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零壹拾捌萬參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