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37號
- 上訴人
- 根基旺綠化園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青松綠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重訴字第637號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佰壹拾叁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