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 原告
- 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韻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67萬83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1萬7,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萬6,1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