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佳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 紙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