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 上 訴 人
- 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 訴 人
- 康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豐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817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康鑫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叁佰捌拾捌萬零伍佰玖拾柒元、新臺幣玖拾壹萬玖仟肆佰玖拾肆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