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58號
- 原告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資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乙○○
丁○○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一,應更正如後附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