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祐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現應為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附表一欄編號二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附表一(單位:美金) ┌─┬──────┬────────┬───────────┐ │編│ 債權金額 │ 利息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 │ │ │ │ 期間 │ 年息 │ │ ├─┼──────┼────┼───┼───────────┤ │ │ │96.10.22│ │自96.10.22起至清償日止│ │2 │ 80,805.6元 │起至清償│ 8.2% │,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原│ │ │ │之日止 │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按原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