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被告
鼎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婷
訴訟代理人
徐方齡律師
複代理人
徐尚義律師
被告
林睿紘
被告
林煜晉
被告
游日華(更名前:游麗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
被告
徐恩普
被告
熊玉平
被告
曾友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被告
巨堯天
被告
陳良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巫貴珍
法定代理人
陳枝凌
法定代理人
張裕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張錦春律師

      莊國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前開被告游麗敏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4號裁定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