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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1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19號

聲請人
瑋忠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6年10月16│ 7,325元 │0000000 ││ │司 梁立省 │行 │日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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