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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65號

聲請人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76號公示催告。

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1月21日及97年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6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 │96年10月1日 │KL0000000 │ ││ │甲○○ │基隆路分行 │ │ │ │ │├──┼─────────┼────────┼─────────┼───────────┼────────┼───┤│002 │兆合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元 │96年11月1日 │KL0000000 │ ││ │甲○○ │基隆路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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