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2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235號
- 聲請人
- 逢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235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穗高工業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長│96年12月16日│120,673元 │OA0000000 ││ │限公司 朱哲彥 │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