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30號
- 聲請人
- 群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催字第四三七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催字第四三七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30號│├─┬────┬─────┬────┬─────┬────┤│編│發票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號│ │ │ │(新臺幣)│ │├─┼────┼─────┼────┼─────┼────┤│01│成昌包裝│彰化商業銀│96.08.31│伍萬壹仟陸│CI ││ │材料企業│行雙園分行│ │佰零柒元 │0000000 ││ │有限公司│ │ │ │ ││ │黃禮銘 │ │ │ │ │├─┼────┼─────┼────┼─────┼────┤│02│大恭化學│第一商業銀│96.09.10│貳拾伍萬捌│AA ││ │工業股份│行松山分行│ │仟貳佰柒拾│0000000 ││ │有限公司│ │ │伍元 │ ││ │鄧加惠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