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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3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333號

聲請人
鼎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33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良啟科技股份有限公│聯邦銀行新店分行│222,836元 │96年11月30日│UI0000000 │4 個月 ││ │司 │ │ │ │ │ │├──┼─────────┼────────┼───────┼──────┼─────┼──────┤│002 │傳視通股份有限公司│京城銀行台北分行│90,300元 │96年11月30日│0000000 │4 個月 │├──┼─────────┼────────┼───────┼──────┼─────┼──────┤│003 │巨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新店分行│77,978元 │96年11月30日│HTA0000000│4 個月 ││ │司 │ │ │ │ │ │├──┼─────────┼────────┼───────┼──────┼─────┼──────┤│004 │熒埔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749,673元 │96年12月3日 │AU0000000 │5 個月 ││ │司 │新店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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