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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聲 請 人 巨思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91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素卿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8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新疆廣告有限公司 │稻江商業銀行永吉分│97年1月31日 │26,000元 │HW0000000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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