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 聲 請 人
-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5月3日、同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1,610,094元 │96年12月31日 │378907 │4 │ │ │司 周理平 │ │ │ │ │ │ ├──┼─────────┼────────┼─────────┼───────────┼────────┼────────────┤ │002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999,537元 │96年10月31日 │378765 │3 │ │ │司 周理平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