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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聲 請 人
盧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5月3日、同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49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1,610,094元       │96年12月31日          │378907          │4                       │
│    │司  周理平        │                │                  │                      │                │                        │
├──┼─────────┼────────┼─────────┼───────────┼────────┼────────────┤
│002 │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臺新銀行建北分行│999,537元         │96年10月31日          │378765          │3                       │
│    │司  周理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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