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 聲請人
- 旗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20,000元 │96年9月20日 │SNA0000000 │3個月 │ │ │司 陳奕仕 │ │ │ │ │ │ ├──┼─────────┼────────────┼─────────┼───────────┼────────┼────────┤ │002 │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20,000元 │96年10月20日 │SNA0000000 │3個月 │ │ │司 陳奕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