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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05號

聲請人
達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合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05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001│達摩媒體股份有限│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7年1月31日 │11,823元 │UA0000000 ││ │公司 林合政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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