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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聲請人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台灣企銀營業部 │97年2月29日 │109,716元 │ZR0000000 ││ │限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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