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 聲請人
-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台灣企銀營業部 │97年2月29日 │109,716元 │ZR0000000 ││ │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