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吳定亞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93號聲 請 人 台灣日華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九五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民國97年7月9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泰翔纖維染整股份有│台北富邦銀行松江分│97年1月11日 │90,720元 │SC0000000 │ │ │限公司楊漢爭 │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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