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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如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98號

聲請人
樺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名隆紡織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信義分│96年12月31日 │51,798元 │VC0000000 ││ │司 廖志賢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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