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8號
- 聲請人
- 政興印刷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08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親職文化股│彰化商業銀 │97年2月2日│63,818元 │CM0000000 ││ │份有限公司│行總部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