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30號
- 聲請人
- 秀波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30號 │├──┬──────┬─────────┬─────┬─────────┬──────┤│編號│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 票 號 碼 │├──┼──────┼─────────┼─────┼─────────┼──────┤│001 │徐國良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97年3月5日│1,417,163元 │HTA0000000 ││ │ │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