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77號
- 聲請人
- 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7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97年2月29日 │106,500元 │NB0000000 ││ │司 甲○○ │貿分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