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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劉坤典余明賢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64號

聲請人
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備考│├──┼─────────┼─────────┼──────┼─────────┼─────┼──┤│001 │花旗銀行台北分行 │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96年6月15日 │12,418元 │AU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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