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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7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70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2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3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4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5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6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7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8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09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010 │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精銳中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 │1 │1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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