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03號
- 聲請人
- 眾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0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眾電系統股份有│台北富邦銀│96年1月20日 │23,527元 │TH0000000 ││ │限公司甲○○ │行敦化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