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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永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107號聲 請 人 永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證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⒈第12頁編號17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 ⒉第30頁編號45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 ⒊第30頁編號451「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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