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 聲 請 人
-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 理 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詞
-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7年5月16日 │39,900元 │SY0000000 │ ││ │司 乙○○ │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