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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84號

聲請人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甲○○簽發之以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面額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十六萬六千六百六十七元、票據號碼A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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