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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6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62號

聲請人
鴻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6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聯邦建築經理股份有│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7年2月29日 │17,526元 │U00000000 │ ││ │限公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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