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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黃明發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富盛商行 林簡初美│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7月25日 │18,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長安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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