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朱漢寶、吳定亞、陳雯珊
- 當事人廖本全即明川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32號聲 請 人 廖本全即明川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彥樺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3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花旗(台灣)商業銀│97年6月10日 │59,062元 │AA0000000 │ │ │司 陳煌銘 │行大安分行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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