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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08號

聲請人
翊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40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儲蓄│25,725元          │96年10月20日          │UC0000000       │3 個月                  │
│    │限公司高公勉      │分行            │                  │                      │                │                        │
├──┼─────────┼────────┼─────────┼───────────┼────────┼────────────┤
│002 │耐力中端電機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儲蓄│16,118元          │96年9月25日           │UC0000000       │3 個月                  │
│    │限公司高公勉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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