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477號
- 聲請人
- 國益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2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 │ │ │ │├──┼─────────┼────────┼─────┼─────────┼─────┤│001 │ 台灣四國船舶電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6年8月25 │163,800元 │ON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 │忠孝分行 │日 │ │ │└──┴─────────┴────────┴─────┴─────────┴─────┘